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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93章 客户(第3 / 5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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寺庙和尚们有土地所有权,握有田骨,佃户们拿到的是土地经营权,握有田皮。

甚至佃户们将来也可以转佃。

地主也可以卖地,但不影响佃户的佃种经营权。

这其实是要从宋以后,尤其是明清时江南主要的一种租佃形式,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。

这样的话,那大海寺依然拥有那些田地,可对田地的权力大减,佃户们跟他们没有直接关系了,交租也是交给代管的衙门。

大海寺做为州级敕建寺庙,僧额会多一些,每僧朝廷授二十亩口分田额,”

大海寺的地很多,所以这二十亩其实朝廷不需要授,他们自有的已经超额。

现在武怀玉提出,每僧保留二十亩的田额,其余的寺田,所有权仍属于寺庙,但要跟公廨田一样管理。

地由官府负责出租给百姓,按田地肥瘦分上中下田,每亩每年定租二至六斗给寺庙。

除这租外,不再有其余负担,租地佃户也不是跟寺庙租佃,而是向代管的官府租佃,没有依附关系,更不用服额外的劳役等。

甚至不用担心寺庙不再把地租给他们,或是提高租子,因为签下永佃契约,租子也是定死的。

丰年不增租,但灾年要减租。

这其实就是变相的收回寺院的田产,但跟之前对三阶教的直接没收的雷霆手段相比,相对温和一些,也给寺庙保留了不少的权益。

起码一亩上田一年还能收租六斗,铁租收益,地也可以随时转卖,并不影响收益。

大海寺做为第一批实行这个政策的寺庙,面对武怀玉,他们想拒绝又不敢。

最好的田一年租不过六斗粟,而旱地瘦田,更仅二斗粟。

这个租不算高,基本上是按照公廨田标准的,不过实际上公廨田的租子负担要比这高,有些额外的负担。

上田亩收能有两石,如果租六斗,那实际也就是七三开,佃户七寺庙得三。

而如果算上秋粮,或是种的其它杂粮之类的,甚至是麦草等,那实际佃户拿到的要更多些。

武怀玉甚至提出了更重要的一条,那就是佃户与寺庙签定契约,佃户享有永佃权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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